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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十二日

  

基督徒的行事原則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甚麼,都要為榮耀 神而行。不拘是猶太人,是希臘人,是 神的教會,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你們該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樣。」

(林前十23,31~十一1)

何仁豪牧師 


 

有很多人問到:「基督徒可以抽煙嗎?...基督徒可以喝酒嗎?...基督徒可以跳舞嗎?...基督徒可不可以打麻將?」甚至更有基督徒回答:「只要是聖經沒有明文禁止的,我都有行的自由!」我想這人只回答了一半,當然每個人都有行事的自由,但千萬別忽略聖經整體性的一致要求。

 

耶穌曾面臨一個律法師的試探,那人說:「夫子!我該做甚麼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對他說:「律法上寫的是甚麼?你念的是怎樣呢?」他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 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耶穌說:「你回答的是;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儘管這律法師有口無心,但在這個一問一答中凸顯出聖經的教誨,對於基督徒的行事其實只有一體兩面的原則,那就是要:愛神並愛人!

 

同樣的意義,保羅在哥林多前書裡使用了另一個用語那就是:「榮耀 神、求眾人的益處(造就人)」。如果我們所行的不榮耀 神,那怕有很多的理由,仍是不應該有的行為;如果我們所行的不是為了眾人的益處,無論怎麼解釋,都屬於偏差性、自私的行為。因為這一體兩面的原則可以檢視我們的行為背後到底有否愛神、愛人的心!

 

所以,很多事不是應當問:「我可不可以做?」而是應當自問:「為什麼我要這樣去做?」心態的問題、生命的問題應當大過於表面、膚淺的問題。一個真正愛主的人,他不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爭,只會為了為榮耀 神而行,並求眾人的益處,好像保羅,更像耶穌基督!

 

願你我的心態正確,不要故意試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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