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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在主面前作完全人

 

 

九月3

 

「你要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作完全人」(申十八13)

 

在神面前作完全人,不僅是像亞伯拉罕這樣的人所得著的恩召和特權,而且同樣也是神的一切兒女應盡的本份。這個命令是給予所有以色列百姓的,因為神的所有百姓都要領受並且順從「你們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作完全人」,它是給予神的所有兒女的。沒有哪一位承認自己是基督徒的人可以轉臉不顧它,或者是拒絕順服它,同時又不至給自己的救恩造成任何危害。這條命令與「不可殺人」或者「不可偷盜」(出二十13,15)不同,因為後者僅僅局限在我們生命當中有限的部分,而前者則是一切真正信仰的根基。如果我們為神所作的服事要得蒙神的喜悅,就一定不能是三心二意的,而是要藉著完全的心。

 

順服這一條誡命的主要障礙,就在於我們誤解了基督教信仰的真正本質。人之所以受造,只是因為要為神而活,顯現出祂的榮光,叫神表明祂要何等完全地把祂的樣式和祂所賜的福氣在人裡面顯明出來。神是為人活著,渴想藉著祂的大愛,把祂自己的良善和祂的愛都傳達給人。正是為著這個因罪惡而失喪的生命,基督要將我們贖買回來。人自私的心把救恩僅僅看成是從地獄逃脫出來的手段,而聖潔之所以是必須的,就是要使我們的幸福得到保障。基督是要我們重新回到墮落以前的光景,就是要把整個內心、整個意志。整個的生命都完全獻上給神,叫神得著榮耀,得著服事。完全把自己交托給神,在主我們的神面前作完全人,這才是真正的基督教信仰的根基和實質。神要求我們作到的,就是熱心將自己的整個內心都獻上給祂。

 

當這種誤解被徹底消除,真理開始在人的心裡萌芽的時候,通常人們還會遇到第二個阻礙,就是因為不信而提出這樣的疑問:「這些事怎麼可能成就呢」?人若是還沒有首先領受神的命令,然後在順服的道路上等候聖靈的指教,常常就會憑著自己對神的話的理解,從而斷言說,這事根本就無法成就。他們忘了福音的最終目標和基督救贖的榮耀,就是要成就一切超乎人的想像和能力的事。它表明了神並不是賜下律法的,也不是審判者,強使我們付出最大限度的能力;相反,神是天父,藉著恩典,照著個人的能力來對待人,並且喜悅人內心的熱情和打算。

 

我們從世上的父親來看,就可以明白。一個十歲孩子多少也要服事他的父親,或者是在他作工的時候幫助他。孩子所作的還有種種缺陷,但他還是給父親帶來喜樂和盼望。父親從這件事可以看出孩子的愛慕和順服,曉得這一切確保了當孩子的智力與體力都增長了的時候,這種態度所要給孩子帶來的一切。孩子是憑著完全的心來事奉自己的父親,儘管這時候完全的心並沒有即刻便造就出完全的行為。即便是這樣,在天上的父所悅納的心,就是存著像小孩子一樣純全的心意,也要把頌讚和服事神當作是自己所要達到的目標。基督徒也許在邪惡的本性無意間又故態復萌的時候深深地降卑自己,但是神的聖靈教他說:「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羅七17)。他也許因為感覺到虧欠和缺乏而痛不欲生,但他會聽見耶穌的聲音:「你們心靈固然願意,肉體卻軟弱了」(太二十六41)。在基督看來,那些缺乏信心的門徒的愛心和順服都是這樣的。祂也把這些都當作是應許要把聖靈賜下來給他們的條件。這時候,基徒徒就能得著聖靈的見證,曉得神在他們裡面看出了完全誠實的心,並且喜悅接納他們。即便是在人的行為還沒有得以完全的時候也是這樣。

 

「你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作完全人」。我們要謹防因自己所依循的規矩,使神的話無法發揮出效力來。我們要相信聖經所傳達給我們的訊息:「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羅六14)。我們要清楚地認識到,恩典就在於充滿憐憫的慈悲之心:「父親怎樣憐恤他的兒女,耶和華也怎樣憐恤敬畏祂的人」(詩一百零三13)。這話裡面所具有的大能,要在我們裡面動工,使我們心甘情願地遵行:「那賜諸般恩典的神,……必要親自成全你們」(彼前五10)。我們要堅定自己正直、信服的心,因心裡的盼望而大有喜樂,忍耐到底,叫自己的內心得以完全,於是我們就會進到完全的地步。從此我們便要認識到,基督也要把這一切都成就在我們裡面:「你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作完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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