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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月11日 啟示錄第廿章

 

寶座的大審判

盧光明牧師

 

啟示錄中有關於大白寶座的審判,它是失落的人被投入到火湖(受永久懲罰的地方,通常稱為地獄)之前的最後審判,從啟示錄(207-15)中我們了解到這個審判將發生在千禧年,撒旦,獸及假先知,被扔到火湖之後,展開的案卷(啟示錄2012)記錄了每個人做的事,無論好壞;因為神知道人所有說的,所做的甚至所想的事;他將照此賞罰每個人。

 

與此同時另外一卷也被打開,那被稱為“生命冊”(啟示錄 2012)的,這個案卷決定一個人是否承繼與神共度永生,還是在火湖里遭受永遠的懲罰,基督徒因著他們的行為被托舉,在基督裡得赦免,他們的名字寫在“生命冊上”,從聖經上也了解到耶穌這時將審判“死了的人,照他們所行的”,“有人的名”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將被扔在火湖里,那些在“生命冊”記載著名字的人,按他們的所行受審,來決定他們是否得獎賞;那些名字不在“生命冊”上的人按他們的所行受審,來決定他們在火湖受責罰的程度,白色大寶座”審判的結果事實。 “綿羊”(信徒)進入永生,“山羊”(不信的人)被投入“永刑”。

 

耶穌基督將是法官,所有不信的人要受基督的審判,根據他們所行的受懲罰,信徒也將受基督的審判,由於他們收了基督的公義,“生命冊”上有他們的名字,他們會按各人的行為得到獎賞,聖經明確說每個人,信和不信的,某一天將站在基督面前受審判,好消息是信徒不需再接受,是否被投入火湖的審判,因為當我們相信福音,並成了“神的孩子” ,我們的罪給了基督,同時作為交換他將公義歸於我們,因此,當我們的救恩在基督裡得保障時,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並且無論做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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