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十月5日 耶利米書第卅一章

 

上帝重立新約

 

盧光明牧師

 

與神立約;亞伯蘭年九十九歲的時候、耶和華向他顯現、對他說、我是全能的神、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我就與你立約、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171~)

 

大部分的基督徒相信〝世界的敗壞與上帝的創造無關、與人的自由意志有關,因為上帝不會干涉人的自由意志〞,人的敗壞早在上帝的豫定中,人們因敗壞所帶來的悲傷、痛苦、絕望當然也不例外,立約雙方都有當盡的義務(對價),如一般的買賣契約,一方交錢 一方交貨,伊甸之約與西乃之約皆是此性質之約背約時有罰則。

 

新約是永約,神與人所立之約皆為不平等條約,人何德何能,竟可與神立約,神卻願意委曲求全,乃是出於愛,因此,神人之約基本上對人而言,就是一種福份、恩典,不求回報的。

 

背約的結果:伊甸:死、被趕出、與神隔絕、勞苦、生產之苦、失去神同在及保護。

 

本章具體講述了神所應許的恢復,他想盡辦法要使百姓認識到,被擄並不意味著滅亡,而是走向美好的過程,強調神既然能夠恢復北以色列,也就能夠恢復南猶大,從而使瀕臨滅亡的南猶大重獲對恢復的盼望。神對北以色列必得恢復的應許,恢復的具體情況,歸還的應許,勸勉他們悔改,對南猶大必得恢復的應許,得到恢復北以色列和南猶大的新貌,神與以色列民族所立的新約等。

 

耶利米先知宣告說,使百姓紀念神過去的恩典,這是為了使被擄之人心存盼望,並且確信神必救贖他們,此新約預表了藉著十字架而成就之耶穌基督的血約,是神為了恢復悖逆的以色列而指出的主權性應許,神將來要與以色列全民立這新約;這約不像摩西的約,因為這約是無條件的;其條款包括,心的改變、與神相交、認識耶和華和、罪得赦免,主耶穌基督再來的時候,上述一切都要應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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