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七月24日 以賽亞書第九章1節~十章4

 

當為自己有否信心的行為負責

 

何仁豪牧師

 

個人必因個人的行為負責!即便 神有祂的揀選與恩典,卻無論是誰,總要為自己的言語和行為承擔責任。以賽亞書第九章提到 神憎惡:驕傲自大的(910)、硬著頸項的(13)、謊言濫權的(1516)、不憐憫孤兒寡婦、褻瀆行惡,說愚妄話的(17)、邪惡、無憐愛弟兄的(1819)、搶奪、吞吃、攻擊人(21);第十章提到:設立不義之律例的和記錄奸詐之判語的,為要屈枉窮乏人,奪去 神百姓中困苦人的理,以寡婦當作擄物,以孤兒當作掠物(12),這樣的人將要為自己的行為與言語負責,神要傾倒祂的憤怒來成為對他們的審判。

 

然而,受苦不受苦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受苦之後是靈魂是否更加興盛或是更加敗壞,是悔改且回轉、歸向 神,或是越發抵擋、褻瀆 神,即便不受任何苦楚,也要有信 神:能聽、能順服 神的態度,人才會被免除最終的滅亡。

 

「但那受過痛苦的必不再見幽暗」(九1)這絕對是一個或曾受不義的欺壓、或曾被 神管教,在黑暗中得拯救的應許!所應許的,不是肉體痛苦的舒緩,而是靈命得生的拯救,不是短暫表面的安慰,而是永恆真實的盼望,神藉以賽亞宣告耶穌基督將成為世人罪孽的救贖主,是叫世人可以因著信祂而得生!

 

縱使耶穌基督沒有出現在舊約,成為上帝的羔羊,拯救當代的罪人,卻舊約的人們依舊可以因為信而得稱義、因信而得生、因信而得 神的喜悅(哈二4;羅一17;加三11),然而信的精義就是順服 神,所以,無論是誰,個人必因個人的行為負責!無論新約或舊約,或因著自己沒有信心、沒有順服 神的行為負責,或對 神而有的信心、對 神而有的順服得賞賜,都必須體現在實際的生活裡,叫 神所賜的恩典可以顯明在信、在順服的人身上!或叫 神審判的刑罰臨到不信、不順服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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