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九月18日 出埃及記第廿一章

 

社會公義的維護

 

何仁豪牧師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觀念是出自舊約出埃及記第廿一章,耶和華曾曉喻摩西需以此懲治原則,豎立嚇阻不良動機的執法概念。

 

新約時期,耶穌曾引用過「以眼還眼」這句話,看似反對懲治罪犯,亦被誤解為只講愛的耶穌、寬恕眾罪的主不再主張社會公義。

其實,當耶穌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做對,...」(太五3839)的意思是:

 

1.要門徒懂得「識時務者為俊傑」,不要以雞蛋碰石頭,反倒讓自己陷入更大的逼迫與痛苦。

2.儘管之後強調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太五44),卻是指敬畏 神的個人亦需要學習寬恕,但不意味著社會可以沒有制裁罪犯的公義!

 

神的愛與公義並存,信徒都當學習寬恕、不怨恨仇敵。但地上的政府有責任維護人民的安全,並代表 神施行公義的審判與刑罰。如果耶穌只講愛不講公義,也就不需要 神成為人,來到世上走一遭受苦的十架之路了!

 

近幾十年來,全世界的犯罪率有增無減,只因為人權主義的潮流高脹,殘害人的罪犯跟被殘害者一樣,都享有基本人權與自由。甚至連許多國家都早已廢除死刑,對於殘酷無比的殺人罪犯最多只判無期徒刑,無需付出對等的代價,只需在獄中服刑幾十年後,因表現良好即便視為改邪歸正,給予寬容,假釋出獄,恢復自由。試問,如此社會的公義在哪裡?個人當然不能用自己的手行公義的審判,但當制訂國家的刑法時,國會應該堅定地站在保護人民的立場,而不是更多為罪犯的「人權」、「安全及生命」設想。國家需重視的是如何遏止犯罪的可能性,保護更多善良的公民。可悲的是,現今鼓勵不要以惡報惡的普世價值的努力推廣之下,不公義的社會激發更多惡人以身試法的犯罪膽量。

 

法律應是為維護和平、保護好人而設立的。個人可以因基督信仰而饒恕那傷害他的人、愛仇敵,卻不應該以「人權」以「寬恕」為由,要求國家廢除死刑,要求社會廢除重罰,不應該忽視嚴刑峻法的意義與功用。畢竟,出埃及後的治安,也是因為「以命償命、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進而奠定一穩固社會公義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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